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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中国作协2018年度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申报通知

来源:36365 |   2018年01月15日00:00

中国作家协会关于2018年度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

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一、 中国作家协会2018年度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截止。

二、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甘肃、青海、吉林、延边州作家协会以及民族文学杂志社、民族出版社等为推荐单位。

三、申报范围

1、使用少数民族语文创作、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并获得过地州市级(含)以上文学奖项的文学出版物。

2、体裁: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理论评论专著。

3、作品内容健康,符合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4、作品不存在版权、著作权纠纷。

5、原作者须为少数民族,译者族别不限。

四、申报办法

1、申报者须向推荐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中直、国直系统申报者可向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申报。申报表格从36365(http://www.hfmrmr.com)下载。

2、申报者须按要求用汉语填写申报表格,说明翻译计划,并提供1万字左右的汉译作品文本。

3、各推荐单位推荐作品不得超过5部。推荐单位对申报作品进行论证、遴选后填写推荐意见,报送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4、曾入选少数民族重点作品扶持项目或中国作家协会其他扶持项目但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5、曾入选本扶持项目但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6、同一申报者一次仅限申报一部作品。

7、征集截止日期前已翻译出版的作品,不得申报。

五、论证、审批和管理

1、中国作家协会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作品的价值和译者完成翻译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委员会遴选出的少数民族文学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拟入选作品,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在《文艺报》和36365予以公布。

2、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推荐单位、入选该扶持项目的译者三方签订合同。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扶持专项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翻译的进展情况。

3、作品完成翻译后,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聘请相关民族语文翻译专家进行终审。

六、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参与推荐、论证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成员和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有作品申报,或系申报作品的作者和译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中国作家协会

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项目申报表